臨沂廢機油回收:回收廢舊機油有哪些規定
本標準由廢機油回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十八條一項規定制定。根據本標準的規定,潤滑油回收、儲存、去除處理方法和設施未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法規。本標準所稱廢潤滑油,是指根據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公告的廢潤滑油。第三條回收、儲存得與有害物質、重金屬、溶劑重金屬、溶劑等非廢潤滑油混合。第四條廢潤滑油的回收、儲存和清除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油回收運輸時,車輛機械應設置防雨措施,避免溢出、泄漏造成的環境污染和人體健康損害。
二、廢機油回收儲存場所、容器、設施經常保持清潔完整,無溢出、泄漏、惡臭、污染地面、積水等。
三、廢油回收應儲存在有排水和污染物攔截設施的不透水地面。
四、儲運廠(場)周圍設置圍欄,設置儲運區,儲存在儲運桶或儲運槽分區,標明其種類和名稱,抽油區應在地面上用黃線標注。
五、潤滑油廢棄后儲存在儲罐中時,儲存在地塊中的高度不得超過3米。相鄰堆棧的高度差不得超過1.5米。地塊的儲存寬度和長度不得超過20米。每個區域之間的通道上的通道。此外,還應采取繩索捆綁、護網、攔樁、堵墻等必要措施,防止儲罐掉落、倒塌、倒塌。
六、儲罐內廢棄潤滑油儲存時,儲罐內配有液位高度指示設備;儲罐和生產線設備具有防腐措施和功能。用儲油罐儲存廢潤滑油,露天儲存者,需要防雨設施。儲藏環境在室內儲藏時保持通風。
七、儲周圍6米范圍內嚴禁煙火,不存放任何可燃物質。此外,還應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
八、保持儲存區通道暢通,不干擾安 全出口、消防安 全設備和電氣開關等。
九、運輸車輛機械應安裝緊急滅火設備。儲存廠(現場)區域應安裝消防安 全設備、防雷設備或接地設備,并定期檢查。
十、其他被指定為中 央主管機關的人。
第五條廢潤滑油的處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廢潤滑油應采用精煉油品或能源利用的方式處理。采用油精制方式處理的,配備油精制設備;采用能源利用方式處理的,配備熱處理設備。二、處理工作在周圍有圍墻的工廠(場)區進行。
廢油桶是危險廢物。
一些企業和個人在使用油和硫酸后,隨意處理廢棄的油桶和硫酸桶。事實上,廢硫酸罐和油箱的回收也需要有資質的部門來操作。伴隨著工業的發展,工業生產過程中放的危險廢物越來越多。據估計,全球危險廢物年產量為3.3億噸。由于危險廢物造成的嚴重污染和潛在的嚴重影響,工業發達國 家稱危險廢物為政治廢物。公眾對危險廢物非常敏感,反對在自己居住的地區設立危險廢物處理場,因此危險廢物的處理成本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