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危廢庫建設參考標準是什么
根據相關標準和要求,危廢庫建設已成為環保檢查的重要內容。基于相關要求,提供以下參考標準供企業參考,盡可能用更高的標準做出嚴格的要求:
危廢庫建設參考標準:
1.危險廢物倉庫應獨立、密閉,并上鎖防盜。倉庫內應有安 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墻上應貼有危險廢物倉庫管理責任制。
2.倉庫地面應不透水,頂部應防水防曬;地面和裙房應采用堅固、不透水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須與危險廢物相容,并在門口設置圍堰;
3.危險廢物作為液體存放的倉庫必須有漏液收集裝置(如托盤、導流溝、收集池),危險廢物作為揮發性氣體存放的倉庫必須有出口和氣體凈化裝置;
4.包含所有危險廢物的標志和標志應張貼在倉庫的門上。倉庫內相應的墻壁上應放置標志和標牌。不能用普通容器包裝的危險廢物,可以用防漏塑料袋包裝,在包裝桶、袋上貼標簽;
5.危險廢物和一般固體廢物不能混合,不同的危險廢物應分開存放和分離;
6、倉庫場地應有危險廢物產生臺賬和轉移清單,危險廢物回收后應保存三年;
7.裝載液體和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應留有足夠的空間,容器頂部與液面之間應留有100毫米以上的空間。存放液體和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必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表面無裂紋;
8、醫院的臨床廢棄物,必須當天消毒,消毒后裝入容器。常溫儲存期不超過一天,5攝氏度以下儲存期不超過7天。
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預法》的有關規定: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處以10萬-10萬元罰款;不當使用污染治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污染治理設施的,處以2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向無營業執照的單位提供或者委托危險廢物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20-20萬元罰款;未按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貯存的,處以3-10萬元罰款;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而未進行安 全處置的,處以3萬-10萬元罰款;為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散落、流失、泄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處以3萬-10萬元罰款;運輸途中沿途丟棄,必須做立體的,處罰3-10萬元;未制定危險廢物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的,罰款3-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