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廢礦物油市場何時步入正軌?
2005年4月1日,國 家頒布實施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 治法》。《辦法》明確規定,禁止向無營業執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或者委托危險廢物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對向無營業執照的單位提供或者委托危險廢物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一些環保意識不強的汽修店和工廠,為了“賣兩塊錢”或“省事”,將廢礦物油隨意流入無照商販手中。據有效統計,重慶每年約有一半的廢礦物油流入“黑市”,至少有2萬噸。
根據國 家公布的危險廢物名錄,廢礦物油是第八大危險廢物,含有多種有毒物質。科學實驗表明,廢礦物油中的有毒物質如果通過人和動物的表皮滲入血液,在體內積累,會導致各種細胞喪失正常功能,被公認為致癌、致突變化合物。
廢油的隨意傾倒和非法轉移倒賣不僅會影響人體健康,還會給生活環境帶來二次黑色污染,對水土造成嚴重污染,危及動植物生長和人類的生活環境。如果將廢礦物油倒入土壤中,會導致被污染土壤中的植物死亡和微生物滅絕。如果廢礦物油進入飲用水源,一噸廢礦物油可以污染一百萬噸飲用水。
可見廢棄礦物油處置不當會帶來多大的危害!因此,廢礦物油的安 全規范管理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大環境問題,保護環境是每個公民的責任。
廢油回收有法可依,效果不好
事實上,我國對“廢機油”的回收利用并不缺乏法律和處罰。1999年6月2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 治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制定了《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每次轉移時,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和處置情況,違反這些規定的,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2001年12月28日,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 治法》,國 家環保總局發布了《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規定了危險廢物貯存的一般要求,以及危險廢物包裝貯存設施的選址、設計、運行、安 全防護、監測和封閉等要求。
2004年5月19日,為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 治法》,國務院發布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任何無營業執照的危險廢物經營都是非法的,將受到處罰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可見,國 家出臺的一系列政策規范性文件對廢礦物油市場起到了一定的規范作用,但全國各城市的廢礦物油收集市場整體來看仍不樂觀,市場上違法銷售和收集行為比比皆是,最終歸結于供應商的利益和環保法律意識薄弱。
提高環保意識,找一家正規的廢油回收公司是關鍵
業內人士認為,只有提高廢物產生單位的環境意識,嚴厲查處一些將危險廢物交給無證商販的違法行為,呼吁廢物產生單位尋求有資質的正規單位合作,才能有效控制廢礦物油的安 全處理,為廢礦物油創造安 全的市場環境。